上海異工同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5-05-23
危險化學品企業中,許多特殊作業是委托承包商完成的。承包商對企業廠區內尤其是作業場所周邊存在的各種危險因素以及企業配備的應急設施、應急措施、生產工況了解不多,對企業風險認知不夠,不能確保在作業實施過程中出現險情時能夠進行有效處置。而危險化學品企業作為屬地單位,對作業現場存在的危險及作業現場周邊生產裝置運行狀況的熟悉程度肯定比承包商要高,因此由他們來組織開展作業前作業危害分析更為恰當。另外,在承包商有關管理規定中,也早已明確承包商在危險化學品企業內發生的事故屬于危險化學品企業的事故。因此危險化學品企業作為特殊作業的主體責任單位及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單位。更有責任和義務來承擔特殊作業前的危害分析工作。本標準進一步明確了組織開展作業前危害分析的責任要求,同時要求開展作業危害分析,具體實施作業的一方必須全過程參加,以便做到對風險的預知、預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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