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有區別的,房地產開發是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明確的定義。而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這是相關部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條明確定義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特點:風險大。西藏仿古房地產開發經營
房地產經營管理的社會風險,大體上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由于政策方面的原因引起的,例如國家政策狀況和政策形勢的變化,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和房地產方面政策的變革,以及國家和房地產方面法律法規等變動形成的房地產經營管理風險;二是由于集體和個人的不恰當或錯誤的行為引起的,例如盜、搶、欺和詐等形成的風險等。其中對房地產經營管理影響很大的是國家政策變動和政策法律法規的變動。房地產經營管理的技術風險,是由于科學技術的進步引起的風險。當代已經進入了知識經濟時代,在知識經濟時代,科學技術發展的十分迅速。廣東房地產開發隊房地產開發經營涉及到國家的重要產業。
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不動產不具有實體的流動性,房地產企業提供的產品不可能移動,相關的房地產服務也附著于固定的房地產上面,因此其面對的市場競爭范圍較小一些,主要是本地市場,當地市場的供求關系及其變化趨勢對房地產企業的經營績效至關重要。此外,由于房地產產品的價值量大,資產轉移需要經過較長時間,從而使市場競爭關系無法充分展開,受制于此,房地產企業經營成功的關鍵在于把握當地市場的需求。房地產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需要大量的資金和人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每個經營項目蘊涵的價值量極大,需要大量資金的運籌,是一種資金密集型的企業。例如,房地產開發前期的安置補償費用、前期工作中的勘察設計費用、可行性研究費、建筑安裝工程費、財務費用、銷售費用等,通常完全依靠自有資金進行房地產開發企業微乎其微,往往要依賴各種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
開發條件:開發主體合法。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單位和個人,首先應取得房地產開發的資格。如果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則應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條件設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并取得營業執照。使用權。房地產開發主體必須通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合法途徑(出讓和劃撥),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土地,必須權屬清晰,房地產開發主體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8條規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有區別的。
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涉及的稅種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以及契稅等。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為納稅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稅勞務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⑴轉讓土地使用權,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子目征稅;⑵銷售不動產,稅率為5%;⑶包銷商承銷,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征稅。⑷土地使用權出租以及房地產建成后出租的,按“服務業―租賃業”征稅。計算公式=營業額×適用稅率。房地產開發企業特點:變現能力差。浙江大型房地產開發服務
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西藏仿古房地產開發經營
房地產經營管理可行性研究結論或意見形成以后,還必須編寫出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可行性研究的成果。一般來說,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具體內容。1.房地產經營管理項目的背景狀況。房地產經營管理項目,涉及到國家政策經濟各個方面,因此在可行性報告中,必須對國家宏觀經濟發展和運行的狀況、經營管理項目所在城市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經濟運行狀況、國家產業政策、房地產市場供求等情況做出簡單的介紹和說明。西藏仿古房地產開發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