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古代對具有報警、警覺、警示、警惕功能的鐘鈴,稱之為“禁鐘”、“警鐘”、“警世鐘”,因而,“敲響警鐘”有著深厚的歷史和豐富的文化內涵。禁鐘具有早期的警鐘功能,不過,與單一功能的報警鐘不同,兩千年前的禁鐘屬于多功能的響鐘。漢朝開始出現了用于“敬授人時”的禁鐘(更鐘)。古鐘作為時令的節制與報時,與我們今天理解的報時概念有著很大不同,一是報時權力的歸屬,《尚書》稱帝堯“乃命羲和,欽若昊天,歷象日月星辰,敬授人時!蔽覈糯早姽膱髸r是一種特殊的權力,只有皇權能夠有資格“敬授人時”。二是報時鐘聲伴隨著相應的城禁制度,夜間更鐘之聲往往意味著夜禁,警示世人,令行禁止。
漢朝末年崔寔《政論》:“鐘鳴漏盡,洛陽城中,不得有行者!币鼓唤蹬R,城禁鐘聲響起,民眾不得出行,確保城市夜間平安!度龂尽の簳ぬ镌鳌罚骸澳赀^七十而以居位,譬猶鐘鳴漏盡而夜行不休,是罪人也!薄短屏洹酚涊d京師長安敲擊鐘鼓控制城門啟閉的制度:“城門郎掌京城、皇城、宮殿諸門開闔之節!_則先外而后內,闔則先內而后外,所以重中禁、尊皇居也!睆V州五仙觀明洪武禁鐘,開始也是用于城禁,到了清末,此鐘成為專門在火警時鳴響的報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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